(2016)津010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苓与朱萍、许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苓,朱萍,许凯,许晓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97号原告:朱苓,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丝绸实验场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朱萍,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工技术科学研究院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许凯,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工技术科学研究院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许晓晨,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朱苓诉被告朱萍、许凯、许晓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许晓晨因尿毒症于2016年6月15日入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6月22日与被告朱萍进行了亲体移植换肾手术,现被告许晓晨病情较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晓晨与被告朱萍在诉讼中进行了亲体移植换肾手术,现被告许晓晨病情较重,故本案诉讼程序目前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人民陪审员 李永顺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