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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亮明与王志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893-1号申请执行人陈亮明与被执行人王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3103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8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亮明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