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金城与包迟宁、李莹莹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城,包迟宁,李莹莹,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80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城。被执行人包迟宁,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莹莹,现下落不明。系包迟宁之妻。被申请人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包迟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金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迟宁、李莹莹、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3365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