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金生与方建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生,方建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896号原告:徐金生,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方建辉,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生诉被告方建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方建辉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建辉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迁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