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顺火与王礼明、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周怡,常州市钟楼区现代法律服务所。被告王xx。被告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新村32号。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嘉岑,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