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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顺火与王礼明、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周怡,常州市钟楼区现代法律服务所。被告王xx。被告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新村32号。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嘉岑,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王xx、常州市秀海搭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