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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马康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马康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2318-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1幢1207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康骏,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申请执行人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康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苏中商终字第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康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康骏存款人民币488407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