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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高尚、赵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赵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86号申请人:高尚,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远,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高尚与赵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远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高尚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在740000元限额内对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远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高尚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