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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晶与程昊、毛艳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晶,程昊,毛艳玲,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682号原告:郝晶,女,1977年9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秋菊,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潮静,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珊,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艳玲,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翁潮静,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珊,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0号336房间。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郝晶与被告程昊、被告毛艳玲、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兰秋菊,被告程昊及被告毛艳玲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潮静、王雪珊,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金港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昊、被告毛艳玲、被告置业对被告程昊、被告毛艳玲位于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地采暖进行维修,解决漏水问题;2、判令被告程昊、被告毛艳玲、被告金港置业共同赔偿原告装修及家具损失76065.25元、误工费12727元,合计88792.25元;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程昊与被告毛艳玲系夫妻关系,其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原告系其楼下邻居。被告金港置业是原、被告住房的开发商。2016年2月6日清晨,被告程昊、毛艳玲的房屋往原告家中漏水,因正是过年期间,物业公司将供热阀门关闭,原告家中漏水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在正月初八上班后物业公司又将阀门打开,原告房屋又开始漏水且并未修复。漏水造成原告房屋的书房屋顶、更衣橱顶部、更衣室侧面墙体、主卧室墙体、餐厅屋顶及客厅屋顶等部位受损。漏水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因而提起诉讼。程昊辩称,被告程昊并非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的产权人,与被告毛艳玲也非夫妻关系,其与本案无关。毛艳玲辩称,认可原告所述房屋漏水的情况。被告毛艳玲的房屋位于原告楼上,具体什么原因、是管道的哪个位置漏水均无法确认。原告房屋漏水面积非常大,被告正常使用房屋,发生漏水应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或地采暖质量问题,且小区其他住户有多起类似漏水情况,故原告的房屋漏水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被告毛艳玲同意配合维修,但在维修后应由开发商负责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被告金港置业辩称,被告金港置业于2013年12月23日将出售的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交付被告毛艳玲。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被告金港置业承诺采暖设备的保修期是两年,故至2015年12月22日地采暖已超过保修期。2016年2月6日原告向小区所属物业及被告金港置业报修并投诉漏水事件,被告金港置业已明确答复原告经检测目前判断漏水原因为地采暖漏水,但地采暖已超过开发商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在此情况下,被告金港置业及物业公司愿意配合原告在被告毛艳玲房屋内做检修,但因被告毛艳玲拒绝配合,最终成讼。因地采暖问题已经超过质量保修期,故被告金港置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毛艳玲的邻居,其住房位于被告毛艳玲所有的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的楼下。2016年2月6日原告房屋顶部漏水,经各方查勘认定为被告毛艳玲房屋的地采暖漏水。因被告毛艳玲向被告金港置业购买的房屋是于2013年12月22日交付,被告金港置业认为按照《质量保证书》中采暖设施的保修期为两年的规定,地采暖的维修问题已超过保修期,但同意在被告毛艳玲屋内进行检修,因涉及后续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被告毛艳玲拒绝配合检修。采暖期过后,原告房屋不再漏水,但漏水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没有鉴定机构接受申请,导致该鉴定未能完成。原告表示为避免在新的采暖季房屋再次受损,要求各被告立即修复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赔偿因漏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待修复后另行主张。经现场查勘,被告毛艳玲房屋内客厅和卧室地面铺设的为木质地板,卫生间和厨房地面铺设的为瓷砖。被告毛艳玲陈述地面均采用粘贴方式安装,并未破除开发商交付时的原有地面,在2014年初装修完毕后没有对地面进行过改动。本院认为,被告毛艳玲房屋的地采暖是被告金港置业出售商品房所配备的设施,被告金港置业应保证其出售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则应由其承担维修义务。地采暖属于房屋的隐蔽工程,被告毛艳玲的房屋没有破除过地面的痕迹,根据其所做装修分析也无破除地面的必要,在被告金港置业承诺两年保修期间刚满,被告毛艳玲未重新装修的情况下,地采暖即发生漏水,应认定是采暖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所致,维修责任应由被告金港置业承担。被告毛艳玲在原告房屋出现渗漏后亦积极履行其作为相邻关系人的配合维修义务。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准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程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要求被告程昊承担责任,没有相关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毛艳玲所有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的地采暖进行维修,维修至不再发生渗漏,被告毛艳玲协助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二、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完成第一项确认的维修义务后十五日内,将被告毛艳玲所有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2-1101号房屋的维修部位恢复原状;三、如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维修及对被告毛艳玲房屋的恢复义务,则原告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对被告毛艳玲的房屋漏水问题进行维修,被告毛艳玲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将维修后的房屋恢复原状,维修费由原告垫付及恢复原状费用由被告毛艳玲垫付后,均由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徐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