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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和,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356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董事长。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郑民再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6250496.2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6153435.2元,案件受理费38700元,执行费5836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民再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