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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陶文纯与张永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纯,张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093-2号申请执行人:陶文纯,曾用名陶啊妹,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永霞,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因执行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霞中国建设银行存款80000元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侯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