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艳秋诉牟金标、牟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秋,牟金标,牟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牟金标,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牟海利,住浙江省台州市。张艳秋与牟金标、牟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牟金标、牟海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牟金标、牟海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牟金标、牟海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