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秀发与余弟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发,余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发,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弟武,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发与被执行人余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宜和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