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81号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君名下鲁NSU9**号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月书记员 刘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