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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81号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君名下鲁NSU9**号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月书记员  刘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