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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于少刚、魏庆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少刚。被执行人魏庆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少刚、魏庆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