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金祥与那仁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祥,那仁满都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123号原告:马金祥,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那仁满都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祥诉被告那仁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祥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祥承担。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