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祝青与程交信、王灵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青,程交信,王灵敏,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祝青,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程交信。被执行人:王灵敏,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程交信,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辉,男,1982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交信、王灵敏、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辉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8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