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覃玉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覃玉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覃玉粮。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覃水粮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7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31号,本次立案的标的为144349.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玉粮得款144349.2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7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玉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