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玉和、李庆梅与王福君、许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和,李庆梅,王福君,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玉和���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李庆梅,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福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凯,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董玉和、李庆梅申请执行王福君、许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福君、许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董玉和、李庆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福君、许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君、���凯财产情况,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许凯名下所有的豫B×××××东南牌、豫B×××××东风牌小型汽车两辆,但查封车辆并未实际控制。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董玉和、李庆梅尚未实现的债权共565816.85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548552.85元,案件受理费9286元,执行费797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