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睿智与白文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354号原告:李睿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欣,女,系原告之妻。被告:白文利,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103-7。主要负责人:王然,总经理。原告李睿智与被告白文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睿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睿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睿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睿智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