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培、王会生与李印来、天津市鑫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培,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王会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印来,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大桥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32000元、利息19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17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