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亚芹与被执行人李忠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芹,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于亚芹,女,汉族,1948年12月7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忠,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亚芹与被执行人李忠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执行一案,本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22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由于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2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