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文峰与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峰,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峰,男,1979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文峰与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9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