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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钟山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山,李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王钟山,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功达,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钟山与李功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李功达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