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柯尊友、张新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友,张新祥,陈珍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柯尊友,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祥,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珍想,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新祥、陈珍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新祥、陈珍想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