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景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景兴,王海方,王立军,牛中臣,高云彪,王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景兴,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被执行人王海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被执行人王立军,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被执行人牛中臣,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被执行人高云彪,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被执行人王立海,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丰堆村*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景兴、王海方、王立军、牛中臣、高云彪、王立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4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景兴、王海方、王立军、牛中臣、高云彪、王立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景兴、王海方、王立军、牛中臣、高云彪、王立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景兴、王海方、王立军、牛中臣、高云彪、王立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