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安国与被执行人刘载国、刘尊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国,刘载国,刘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国,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载国,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被执行人:刘尊坤,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安国与被执行人刘载国、刘尊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