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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安国与被执行人刘载国、刘尊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国,刘载国,刘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国,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载国,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被执行人:刘尊坤,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安国与被执行人刘载国、刘尊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