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与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5243号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勤幸村**组。投资人:徐昌兵,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吴瑶琳,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216号。法定代表人:许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红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为与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346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8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4744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的委托代理人王俊以及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红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3日,被告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一份《订作合同》,合同约定项目为轻钢组合房,合同总价为16464元。合同中约定工程安装结束后7天内,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若七日内即无说明又不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法:完工后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70%,余款在年底付清。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使用了组合房。后被告方支付了30000元定作款,余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向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支���定作款1346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