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顾加民、顾绍池等与贺晓斌、徐州宁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加民,顾绍池,顾绍荣,贺晓斌,徐州宁旺物流有限公司,李全龙,周本康,张虎成,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顾加民。申请执行人顾绍池。申请执行人顾绍荣。被执行人贺晓斌,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州宁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梁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全龙。被执行人周本康。被执行人张虎成。被执行人梁威。本院在执行顾加民、顾绍池、顾绍荣与贺晓斌、徐州宁旺物流有限公司、李全龙、周本康、张虎成、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