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财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龙满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财保398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龙满林,男,籍贯,湖南***,1945年8月4日生,住址,新田县***,身份证号码4329281945***。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满林在新田邮政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0565900******存款3091元和开设的账号为60565900******存款211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蒋晓春审 判 员 匡小红审 判 员 邓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