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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蔡紫芬与昆明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2016民终127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昆明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黄兆强,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炜越,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范德厚。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昆明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度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蔡某某负担。蔡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雅度公司在国家级报刊及在其经营的网站,公开向蔡某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2、雅度公司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公证费1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雅度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网站km.gzys120.com中使用了蔡某某的照片及视频进行宣传,但由于无法证明上述侵权网站是由雅度公司开办而无法认定雅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然而,事实上,网站km.gzys120.com是由雅度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通过“昆明雅度口腔医院”来进行对外宣传,最终受益人是雅度公司。网站宣传的办公地址与雅度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一致;侵权网站的图像、文字描述等均指向雅度公司;侵权网站首页宣传的一系列口腔卫生项目与雅度公司声称自己经营的网站所陈列的口腔卫生项目一致。综合上述因素考量,侵权网站无疑是雅度公司经营的。与此同时,原审法院在另案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98号案中认定网站www.yadoo.cn有侵权行为,且认定雅度公司与广州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京雅度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而网站km.gzys120.com与www.yadoo.cn从网页的排版结构、色调、内容等方面基本一致,具有极高的相似度。经工信部网站查询,网站km.gzys120.com并没有备案,不存在雅度公司所陈述网站km.gzys120.com由广东医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办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km.gzys120.com是由雅度公司经营的,根据网站km.gzys120.com与网站www.yadoo.cn的众多商业推广要素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其网站的形式保持高度统一,从高度盖然的角度考虑,上述两个网站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为同一人的概率极大。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网站km.gzys120.com并非由雅度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无疑是错误的。雅度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蔡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侵权网站域名的主办方,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或控制人。涉案网页的受益人并不等同于实际侵权人,现蔡某某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实施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审理期间,蔡某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蔡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汤燕弟宁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