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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陆兴贵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贵,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23号原告:陆兴贵。委托代理人:魏俊,江扬州市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30号。原告陆兴贵与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陆兴贵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笑梅审 判 员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