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蒋屹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蒋屹立,林青连,梁鹏程,朱慧琴,梁燕,梁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被执行人蒋屹立,男,1984年6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青连,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鹏程,男,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朱慧琴,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燕,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太文,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蒋屹立、林青连、梁鹏程、朱慧琴、梁燕、梁太文(2016)浙1004执25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屹立、林青连、梁鹏程、朱慧琴、梁燕、梁太文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108947.61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梅文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