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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颜井霞与滕州市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井霞,滕州市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301号原告:颜井霞,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滕州市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768号。法定代表人:吴良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井霞与被告滕州市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井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颜井霞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苏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