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挥,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465号申请执行人��挥,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号101-204(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挥与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刘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