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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照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照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3号雍翠新城君临二十四座44号,组织机构代码:59217388-7。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照新,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照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潏、被告李照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被告李照新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和李照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9日,原告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被告李照新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确认截止至2014年3月29日止,被告李照新作为担保人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整,约定由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提供353个墓穴用于冲抵上述债务,并约定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在签署协议后二日内向原告发放墓穴权属登记证书以及首先销售原告名下的墓穴。协议签署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和被告李照新没有按照协议向原告发放墓穴权属登记证书,且被告李照新也因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无法管理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导致上述协议无法履行。此后,原告了解到用于抵债的墓穴属于违建,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故上述墓穴无法取得权利证明,亦无法进行交易或变现处理,故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将上述墓穴用于抵债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属于根本违约。被告辩称:1、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是我个人的,没有其他股东。2、墓穴是我以极低的价格给原告的,借款中有300万元是我弟弟以我的名义借的,我没有用过一分钱。3、不同意解除合同,该协议是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明细中的墓穴就是明确给原告的,相当于与原告合伙合作经营。4、墓园有土地证,公司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不属于违建。5、我向公司员工明确说过,抵债的墓穴只是帮人代管,出售的款项到时候需要交回的。6、对于抵债给原告的墓穴中的“永安区八行298号”墓穴被卖掉的问题,我不确定是否在清点的时候弄错,如果是弄错了,可以补偿一个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由法院进行认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由被告李照新经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2、被告李照新与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了《协议书》,以353个墓穴抵消欠原告的600万贷款,并明确了353个墓穴的具体位置,同时约定优先销售上述墓穴,销售款由原告收取。在上述协议中有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的盖章。3、协议中的“永安区八行298号”墓穴已经卖出。4、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收到过销售款。5、被告李照新于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2016年4月21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由被告李照新经营,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故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对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长安园公司的起诉。对于原告与被告李照新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虽约定“以物抵债”方式冲抵被告李照新欠原告的款项,但该协议亦明确约定:“……在销售墓穴过程中,乙方、丙方同意优先销售甲方名下墓穴,销售款由甲方全额收取……”。从上述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实际上是还款方式和计划,而并非墓穴的转让。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于2014年3月9日签订后,被告李照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原告也从未收取过销售款。被告李照新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原告诉请解除该协议,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照新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照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龙东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