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与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2145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虹中路XXX弄XXX号。经营者:金花延,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吉林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雍勇。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与被告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59,77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所经营餐饮供应商,长期向被告供应调味品及副食品。双方合作方式为电话采购、被告送货,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截止2016年1月16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89,778元,遂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分期偿还。然被告仅累计还款3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以电话方式订购所需调味品及副食品。原告提供部分销售单,载明送货日期、货品、数量、单价。被告按月与原告结算。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年糕店总计欠款”书面说明,载明有欠款189,778元。被告盖章确认,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随后,被告分别于当日、同年2月21日、同年5月7日各还款10,000元,原告在该书面说明上添加上述还款情况。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书面情况说明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买方,应当承担支付货款之违约责任。现依据原告提供情况说明,表明双方已对欠款金额予以对账,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合计30,000元货款,尚欠159,778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诉请,有其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货款159,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5.56元,减半收取1,747.78元,由被告上海友道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