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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香玲与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香玲,周立君,张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宋香玲,女,58岁。被执行人:周立君,男,54岁。被执行人:张玉芬,女,49岁。申请执行人宋香玲与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周立君、张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宋香玲借款本金80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7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周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宋香玲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00元,由被告周立君、张玉芬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香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名下存款情况,查明二人名下暂无存款。于2016年4月7日到蛟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名下车辆情况,查明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18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张玉芬名下位于蛟河市河北街道天津街257-2(世纪新村D区2号楼)2单元403室建筑面积为67.09平方米的房屋及位于蛟河市河北街道天津街257-1(世纪新村D区1号楼)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87.16平方米的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宋香玲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香玲已经申请再审。故本案应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蛟民一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