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广西贺州恒林贸易有限公司、兴安县慧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广西贺州恒林贸易有限公司,兴安县慧瀚置业有限公司,叶林,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法定代表人董海波,行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叶林,经理。被执行人兴安县慧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法定代表人蒋小军。被执行人叶林。被执行人杨丹。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支行与广西贺州恒林贸易有限公司、兴安县慧瀚置业有限公司、叶林、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委托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物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13)第013110号,使用权面积:42000平方米]进行第三次拍卖。由于无人竞买,未能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3800000元拍卖成交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土地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兴安县慧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13)第013110号,使用权面积:42000平方米]作价23261968元(23800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评估费225792元、拍卖费用17240元、执行费97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支行抵偿债务。因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林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贷款本金30000000万元、利息1940813.71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四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678845.71元未履行完毕。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13)第013110号,使用权面积:42000平方米]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