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1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沈红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沈红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14638464-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晖,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红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沈红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指导小组拍卖被执行人沈红斐抵押的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2016年9月30日,买受人吴立为(身份证号码:)以499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沈红斐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8)第001-1988号;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对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5031**号)。三、确认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8)第001-1988号;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归买受人吴立为(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立为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吴立为(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注销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夏栋(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3执1403号之二嵊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沈红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浙0683执14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沈红斐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8)第001-1988号;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对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5031**号)。三、将原属被执行人沈红斐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天星里2号三单元602室房屋【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8)第001-1988号】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吴立为(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11100118)名下。原房地产证予以注销。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联系人:夏栋联系电话:8311****本院地址: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311室邮编:3124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