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师艳良与马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艳良,马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师艳良,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马建刚,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师艳良与被执行人马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艳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