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蕊溪申请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西曹屯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蕊溪,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于蕊溪,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蕊溪与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二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