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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广易与王兆祥、杨惠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易,王兆祥,杨惠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349号原告:赵广易,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龙射镇银木村*组,身份证号5135251964********。被告:王兆祥,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村*楼,身份证号3308251959********。被告:杨惠英,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村*楼,身份证号3308251960********。原告赵广易为与被告王兆祥、杨惠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加工费30182.4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广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祥、杨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8月间,原告为两被告承揽多批服装加工生意,原告按约交付了服装成品,二被告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收到的服装成品数量以及单价,总计货款为30182.4元。后两被告一直未支付加工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二被告于1985年12月3日结婚,于2015年9月11日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祥、杨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广易加工费301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被告王兆祥、杨惠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