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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941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宝某,总经理。被告许某,女,36岁,汉族,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孙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