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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娄瑞生与吉林省双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瑞生,吉林省双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15号原告娄瑞生,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双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正阳街以西先行名苑14幢1单元171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瑞生与被告吉林省双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娄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