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发娣仔、丁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娣仔,丁燕,曾桥生,钟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娣仔申请执行人丁燕申请执行人曾桥生被执行人钟家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刘发娣仔;丁燕;曾桥生申请钟家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钟家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