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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世英、曾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世英,曾鸿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4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耿,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世英,女。被告:曾鸿山,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世英、曾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