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世英、曾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世英,曾鸿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4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耿,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世英,女。被告:曾鸿山,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世英、曾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