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多奎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多奎,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多奎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多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多奎尚未实现的债权共38946.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