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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雅彬、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彬,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502号申请执行人:王雅彬,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北习友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86539947。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赵宝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