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洪梅、张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梅,张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706号申请人:洪梅,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张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洪梅与张艳、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艳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交易手续。申请人洪梅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对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艳位于天津市××电传路××楼××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洪梅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