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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素领与林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素领,林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353号申请执行人:谢素领,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君红,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谢素领与林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素领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君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素领人民币1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25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君红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南二环路494号房屋,拍卖款共计1271000元,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已偿还本金37488.29元、诉讼费1700元、申请执行费2250.5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5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招财审判员  江升蔚审判员  金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庆